年關將近,年終和分紅的消息紛紛傳出,其中最令人羨慕的非台灣首富郭台銘的鴻海集團莫屬。鴻海集團旗下以生產機殼為主的鴻準精密,旗下181名員工,今年每人平均股票分紅高達2750萬元,榮登榜首,亞軍則是聯電集團旗下的原相科技,公司共150名員工,每人可領1796萬元。意即這兩家公司即將創造331位千萬富翁。以鴻準員工分紅的金額來說,平均是台灣彩券"今彩539"最高頭獎獎金八百萬元的三倍有餘。
同一時間,經濟部正式發布函令,員工分紅費用化將自明年元月1日起生效施行。不管是上市公司預計沿用的除權參考價或是未上市公司的配股當日的資產淨值,兩者均接近市價。顯而易見,高分紅公司盈餘將大受衝擊。雖然受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未修正影響,取得員工分紅者,暫時仍可僅按面額10元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當然,這意味著國庫將忍受將近二年因施行分紅費用化產生的稅收損失。
無獨有偶的,最近一個判例更是將高科技公司的分紅制度雪上加霜,大立光電(3008)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員工未任職一定期間願無條件放棄未領取的員工分紅配股,但遭員工向法院提訴,此案昨日傳出大立光敗訴。這不禁讓我想到,許多高科技公司都有類似條款,其用意不外乎是鼓勵員工持續留任,而要求員工簽署此類同意書,以便將公司給付的員工分紅配股分成數年發放。此案一形成判例,相關科技業者將少了一個留住人才的方法。
公司法中唯一對公司股票轉讓期間有明文規定限制的,只有第267條,內容是要求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新股總數10%至15%股分由員工承購,並得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但是在規定員工分紅配股的公司法第235條中,則完全沒有提到限制轉讓期間的規定。也因此,公司企圖限制員工分紅配股的轉讓期間,本來就不符合法律規定。
現在判決確定後,加上員工分紅費用化明年上路,相信今年多家企業股東會的討論項目必然聚焦在如何調整盈餘分紅政策。我想也會有部分企業會試著改變獎勵員工方式,減少或不再發放股票。發放股票會使公司的費用變高,也影響市價及損益表數字。如果再加上大立光這一判決案例,有可能演變成,企業花費了大量的成本來支應發放給員工的股票分紅,可是員工有可能在拿到股票之後就離開公司、甚至跑去對手那邊,不但費用大幅提高,而且完全沒有留住人才的效果。
話說回來,員工分紅究竟要獎勵員工過去或是未來的表現?也許政府應從法律面思考,分紅是否應該繼續沿用現行規定需在當年度發完。恐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考慮以員工股票信託等方式,與員工達成協議,在信託契約書中約定轉讓期限及使用方式等。這樣的作法一方面可避免違反公司法,另一方面也能穩定公司經營權、並對員工採取有效而持續的獎勵措施。對於支持公司發展的員工來說,長期而言,員工股票信託也能成為未來退休生活的保障。也許是短期內在法令未配合實務修正前較為雙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