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與DRM

 

版權(Copyright)


版權大致有三:公有版權、沒有版權(棄權、非人類創作)、私有版權。


版權與著作權,僅是翻譯用語不同,實質內容相同。 但是中華民國法律用語,都是用著作權而不是版權。 因此在一些權利聲明的文件中,記載「版權所有,翻印必究」不如「有著作權,不得侵害」來得正式。 一來「著作權」才是法律正式用語,二來「翻印」(重製)也只是著作權侵害行為的其中一種而已。

著作權和專利僅在法定期間內享受其權利。期間屆滿後,這些作品和發明就進入公有領域。在世界大部分地區,專利有效期為20年。商品註冊失效後失去保護。著作權問題更複雜些,目前主要根據為1886年9月9日制定於瑞士伯恩的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1952年9月6日於瑞士日內瓦簽訂的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這一段維基百科針對公有領域的描述應該仔細觀看。


簡單歸納:
伯恩公約是個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的重要參考,但不可能凌駕各個國家的法律成為超級法律。所以你應該遵守各國法律,而不是伯恩公約。 美、英、德、日、大陸、台灣的規定稍有不同。 「免費」不意味著「公有領域」。網際網路雖然是對公眾開放的領域,也沒被任何個人、公司或政府控制,但不表示網上的任何資源都屬於公有領域。授權權利是獨立於分配方式和消費者獲得方式之外的(如果某人給了你贓物,不管你是否知道,本質上它還是贓物)。


所以,公有版權要成立有許多條件,不能簡化也不應簡化。
擁有超過 5 萬 6 千多筆數位人文典藏的平台『古騰堡計計畫』(Gutenberg.org),其部分頁面在德國遭到屏蔽,原因則是該平台違反了德國的著作權。「古騰堡計畫」註冊於美國。根據美國著作權相關法律,1923 年前的出版品,或 1978 年出版 56 年後者,即公版著作(Gemeinfreiheit; public domain),但據德國相關法律則訂為所有權者過世 70 年後,這樣的分歧導致「古騰堡計畫」部分藏書遭德國網域封鎖,包括 Thomas Mann 《魂斷威尼斯》(Der Tod in Venedig)、《豪門世家》(Buddenbrooks)、Heinrich Mann《渾話教授》(Professor Unrat)、《父親》(Der Vater)、Alfred Döblin《華倫斯坦》(Wallenstein)等 18 本德文著作。

在美國,世界任何地方發表在1926年1月1日前的作品,都在公有領域。但其他國家不一定把這個時間局限在1926年。

著作權過期後,作品就屬於全人類共有的財產,稱為公共財產或是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的財產。著作權保護的時間各不相同,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法律所設的保護期限,是作品原創者去世後50年;美國和歐洲則是作品原創者去世後70年。因此像《紅樓夢》、《傲慢與偏見》之類的作品原文,現在都已經過了著作權保護的期限,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取得、複製或者在原作基礎上繼續創作,包括翻譯、引用、出版等。不過,例如翻譯後的衍生作品則不同了,如果衍生作品的作者仍然在世、或是去世但未超過上述年份,則仍然受到著作權保護。

是不是屬於公有領域,必須得到嚴格證實。沒有著作權公告的物品不代表作品可以隨便自由引用。



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


數位版權管理(英語: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縮寫為DRM)是一系列存取控制技術,通常用於控制數位內容和裝置在被銷售之後的使用過程。DRM有時也稱為拷貝保護、複製控制、技術保護措施等,但這些稱呼存在爭議。

DRM的使用存在爭議。支持者認為和私有財產需要用鎖來防止盜竊一樣,智慧財產權也需要DRM來防止未授權使用,保護著作權並確保可持續的收入流。反對者則認為DRM無法有效阻止侵權,反而會造成正版使用者不便,同時還會幫助大公司阻礙競爭和創新。另外,一旦DRM提供商停止服務,使用DRM技術的產品很可能再也無法使用。DRM還可以用來限制使用者合法權益,包括製作備份、出借給圖書館、使用公有領域作品、研究學習等合理使用。電子邊界基金會自由軟體基金會都認為DRM是反競爭行為。自由軟體基金會還建議把DRM這一縮寫解釋為「數位限制管理」(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因為(rights)一詞容易讓人誤解。


兩位著名的DRM反對者,其一是約翰·沃克,就像他的著作《數位出版許可》中說的那樣:「到底要多強大的老大哥和媒體才能把這個網際網路魔鬼塞回瓶子裡呢?
The Digital Imprimatur: How big brother and big media can put the Internet genie back in the bottle is an article about Internet censorship written in 2003 by John Walker, the co-founder of computer-aided design software company Autodesk. It was published in the magazine Knowledge, Technology & Policy.

另一位是理察·斯托曼,曾在著作《閱讀權利》中主張:「DRM是典型的惡意功能——這個功能設計時就是為了傷害它的使用者,因此我們絕不能容忍。」。

電子前哨基金會和FreeCulture.org也對DRM持反對意見。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的第三章聲明了著作權法的反破解條款不適用於GPL軟體,因此使用者可以隨意修改GPL軟體中的限制而不用擔心違反類似DMCA的著作權法。在2006年5月,自由軟體基金會展開了一項名為「設計式缺陷(Defective by Design)的反對DRM活動。

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提供授權支持不使用DRM的創造性工作。


台灣 某電子書社團揪團破解電子書DRM事件

購買電子書破解 DRM 後純自用,犯法了嗎? ft.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丨T客播

國內最大電子書討論社團宣布關閉!因有人召募網友集資買電子書來破解DRM


簡單結論:你並不擁有這本書,你買的是閱讀的權利。


以前,你買了一本紙書,那本書就是你的了,你可以劃線、折頁、拿去蓋泡麵,看完後還可以再賣二手書。現在,你並不擁有這本書,你買的是閱讀的權利。目前的電子書,你只買到了「永久授權」的閱讀權利,只要這個平台不倒,你可以一直使用這個帳號密碼在這個平台上閱讀這本書。反過來說,公司倒了,服務自然也就沒了。也因為這樣,有些人會問,「那我能自己備份那些書檔嗎?萬一平台收攤,我還可以在原來的閱讀器上閱讀?」或是「我買的書太多,每次下載都要花很多時間,難道我不能自己把檔案備份在硬碟裡,我沒有要破解啊!」早年數位音樂mp3在發展的道路上也被影音行業告得七葷八素,倒掉的公司所在多有,但現在數位音樂已經找到獲利的模式,不同於早年互相排斥,而是積極的相互依存。 另一個例子是盒裝軟體販賣也逐漸被軟體服務的訂閱取代。所以,與其一直主張「紙本書可以為什麼電子書不行?」不如清楚認知,目前的電子書沒有辦法完全取代實體書,它只是提供更多的使用場景,讓讀者根據自己的需求來選擇。